尊敬的張繼偉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該法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違反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所訂立的預售合同無效,除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之外,根據相關規定還應承擔民事責任。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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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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