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內發生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或是重大消防事故,業主、房主可能將成爲責任追究對象。2月24日,記者從長沙市獲悉,《長沙市出租屋內發生重大案件、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試行)》將於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該規定,出租屋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責任追究:殺人、綁架、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槍、涉毒的刑事案件;影響惡劣的“黃賭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責任事故;非法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行爲;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安全事故應當追究責任的。
責任追究對象包括髮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責任人,包括業主、房主、出租人、託管人等。以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按照該規定,出租屋責任人要按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否則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出租屋責任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出租屋責任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