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辦公室中放置的宋山木個人照片。記者李詠祁/攝
昨日,記者從深圳市羅湖法院證實,該院已經收到了宋山木遞交的上訴狀。宋山木對一審判決不服,在上訴中認爲自己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去年12月24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被羅湖法院一審判定犯強姦罪,獲刑4年。
更換硬盤是否銷燬裸照?
宋山木在上訴狀中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錯誤、遺漏重要事實、未能客觀公正的採信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附帶民事判決,改判其無罪。
對於判決書中的部分證據,宋山木在上訴狀裏作出了迴應。如判決書中指“宋的女友柴某於去年5月4日下午6時許將宋辦公室內電腦的硬盤予以更換”。宋山木在上訴書中迴應稱,該表述暗示電腦硬盤與本案有關,宋山木有銷燬裸照證據之嫌。但事實是,去年5月2日宋山木和公司部分員工在海南島旅遊時告訴柴某,他的電腦硬盤壞了,讓她回深圳後找人修一下,宋山木5月3日19時30分離開公司後就沒有回過辦公室,不可能有機會將裸照存入該電腦硬盤。
同樣,判決書中稱,“2010年5月12日,公安機關查扣了宋隨身攜帶的相機,內僅有2010年5月4日以後的照片”。
對此,宋山木上訴迴應稱,數碼相機內的照片即使被刪除了也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予以恢復的,而公安機關對該相機進行檢測和數據恢復後得出的檢驗結論是沒有涉案照片。宋山木認爲,一審判決暗示宋山木刪除了照片是在做有罪推定。
宋重申不排除劉某爲錢行事
上訴狀中稱,宋山木因劉某事發8小時後的報案而發案,偵查機關對劉某所稱“給小三打電話”、“拍裸照”等威脅手段進行了調查取證,結果,電話清單、相機檢測等證據均不支持劉某的指控,證明劉某有說謊之嫌。不能排除劉某因爲錢而自願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爲,因爲沒有得到錢而在其男朋友報案後不得不報案的可能。
宋山木在上訴書中認爲,一審法院僅憑劉某的陳述推定宋山木違背劉某意志,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說法
宋山木律師:判宋山木有罪證據不足
對本案的上訴,宋山木的辯護律師甘勇明稱很有信心。他說,作爲一名律師他在庭上關注的不是“雙方是否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問題”,他所關注的是控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宋山木有罪。
甘勇明稱,一審判決主要依據的是女方的言辭證據,與本案定性有關的涉及到“脅迫、暴力,違背婦女意志”等關鍵的事實與客觀證據不符。
一審判決依據的是法官對事發前後的分析,法官通過分析“事發環境、女方在事發後的一些表示”認定了犯罪行爲的存在。比如說“表現厭惡、扔掉內衣”等,這些分析不具有唯一性、合理性,經不起推敲。證據不足是顯而易見的。這是一起因女方事後告發而發案的強姦案。在雙方都沒有其他證據,形成一對一的言辭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只採信女方言辭證據認定男方強姦成立,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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