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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張宏明
提問時間:
2011-01-0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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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這種情況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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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甲方與乙方10年4月份簽定2年租房合同,並約定房租半年一交,現下半年應於2010年9月27日交,可乙方以沒錢爲由拖交,並把去收房租的房東老人攆了出去,後又說2010年10月8號交房租,而房東再次去要錢時,乙方卻以甲方賴在他那裏不走爲由把110找來,現甲方忍無可忍,決定與之解除合同,合同上規定房租於上半年到期前的一個月交,否則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甲方的規定處理!請問此種情況下能否解除合同?如乙方拒不搬出甲方房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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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合同法
回覆時間:
2011-01-07 15:38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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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明先生(女士)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欄目的關注。
對於您的問題,依據您所述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和個人實踐經驗,本律師個人認爲:“假設您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關違約條款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根據本條款,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乙方不搬出的話,您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騰房。”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風水律師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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