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司換領導後要換會計,停發了我9月工資,我9月底到仲裁要求發9月工資並安排工作,仲裁拖到08年1月裁定企業發給我9月工資並安排我工作,並把審理期間9月-1月給我判罰生活費。企業不服,上訴到法院,法院拖到最近要開庭。此間,我一直到公司,但公司不安排工作,我可不可以增加從07年10月至今要求公司發放工資及交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還是應該先仲裁?過沒過時效?
催靜女士(先生)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欄目的關注。
現根據所述的情況,我個人認爲在現在的情況下是不能增加訴訟請求的,只能另行提起仲裁,是否過訴訟時效,就看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仲裁時效是1年,從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謝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張風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