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完善大陸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路
通過比較分析,我們發現臺灣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對大陸具有借鑒意義。為了避免大陸在快速城市化過程中由於征地而引發的不必要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臺灣的成功做法,完善大陸的征地制度和程序。
(一)明確征地適用范圍和條件
土地征收是國家的權利,其主體只能是國家,其目的只能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謂的公共利益應包括:其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受益主體應當不是特定的少數人;其二,公共利益的義務主體應當是國家,具體就是各級人民政府;其三,公共利益的目的應當具有非營利性,不能以贏利為目的;其四,公共利益的效益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即不能以單純的經濟效益為標准來衡量;其五,公共利益的投資應當最終由國家財政承擔。滿足以上條件的建設和征地行為纔能屬於公共利益范圍。
關於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條件,應堅持以下原則:第一,土地征收僅限於公共利益目的;第二,征收的主體是政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第三,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應嘗試多樣化,除貨幣方式外,還可包含對農民進行異地安置、就業安置等[6]。
(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應采取公開的原則,從擬定征收計劃、審核征收項目、公告征收事項、對征地相關人的補償到最後的執行階段都應公開、透明,鼓勵公眾參與。加強征地的司法監督作用,將政府只限定在執行的權力范圍內,保證司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當對征地問題出現爭議時,應通過司法手段解決,保證集體土地的農民和征收土地的政府處於平等地位。
土地征收程度應向申請用地單位、被征收土地相關人和社會公開,使他人了解征地程序的進行,使相關主體了解自身權益受損害程度及因土地征收而應獲得的補償。政府應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合理計算土地征收補償
征地補償標准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全面、合理計算補償項目。在公平補償的原則下,征收補償金至少應該包括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兩大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在現有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正常市場價格;相關補助金則是指,因征地而產生的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築物的補償費等[7]。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促進城鄉共同繁榮,要『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1]。』這其中的『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就包括促進征地制度的公平化和合理化,大幅提高對農民出讓土地的補償。
(四)加強土地征用的法律和制度建設
我國大陸目前沒有專門的土地征收法,《憲法》、《土地法》、《房地產管理法》及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中都有關於土地征收的規定,因而有相互矛盾的情況。不健全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不利於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運用法律,也不利於農民和村集體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因此,中國大陸的土地征收應當進一步從憲法的高度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地位,突出『公平補償』和『正當補償』,並在此基礎上盡快出臺一部合理而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對土地征收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
(五)保障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參與程度
增強土地征收過程的參與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參與權。保證被征收人有話語權,並且被征收人的話語要得到行政機關的重視。政府應認真采納被征收者的意見,使其真正參與到征收過程中來。被征收的集體和農民可以分別對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地的范圍、期限、面積、征地補償費等提出自己的意見。
(此文已經發表於《徐州工程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