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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欣樾   提問時間: 2015-01-04 09:38
 標題:遺囑可否推翻婚前公正
內容:

    我和老公是二婚,結婚前做了婚前公證老公把房屋及財產都給我了,婚後老公又立了公正遺囑把房子和財產留給他頭婚的兒子,這種情況下以那份爲準 ?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回覆部門:魯霽   回覆時間:2015-01-12 21:00   是否超時:否

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僅能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因此,就您所諮詢的問題關鍵在於,您老公與您在做婚前財產公證時將房產及財產轉您時所約定的內容。

       如果上述財產系贈與給您的,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贈與法律關係中,在動產完成交付前,在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如房產的贈與須到房屋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爲。但如果您與您老公的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則贈與不得依據186條進行撤銷。

 

       綜上,如果您老公在婚前已經將上述財產贈與給您,且不滿足撤銷條件,則您老公將無權對其進行處分。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則您老公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民生詞典】死亡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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