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物業一直按時交的,後來物業也不盡責了,就沒交,也沒有人電話或者上門通知我繳費,再後來物業就撤出了。
前段時間我看到一個法院貼的要去應訴的條,後來在小區樓道門口又貼了一個傳票,這些都沒通知過我本人。其實根本也沒多少錢,就是沒時間去法院,才三四百塊錢我們也還真不是不給交,就是物業這種手段太缺德了。
我想問下律師 1. 法院這種不將傳票合同通知發給本人的做法不是正確?
2.我需不需去法院?如果我不去法院會直接判我敗訴嗎,會直接凍結我的賬號嗎?
3.是不是也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他追繳的物業費早就超過了兩年的時效了。
4.現在已經過了法院通知我去的快速審理中心的時間,我是不是隻能等着宣判了,宣判之後是不是應該有不服上訴的一個過程那?
尊敬的王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法院在您樓道貼傳票,想必是前往您家送達未能成功,故貼在您家門口的樓道,也可視爲送達,正確。
2、您如果去法院可以進行抗辯,不去的話就放棄了此抗辯的機會。您缺席會按照缺席判決,不會因爲您沒去這個原因直接判您敗訴。即使判您敗訴,未到強制執行階段,也不會凍結您的賬戶。
3、確實存在訴訟時效。但這個時效的起算點,應爲物業公司最後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算。
4、您可向法官諮詢開庭情況,若整個程序已經走完,您確實只能等待宣判。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馬琳律師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