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涉農區縣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
自2004年市政府批轉《天津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津政發[2004]81號)以來,我市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為緩解農村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切實保障農村五保戶和低保戶的基本醫療需求,現就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資助救助對象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涉農區縣要嚴格按照《天津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負擔農村五保對象和低保對象(以下簡稱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納部分。每年年底,鄉鎮民政部門與新農合經辦機構核對實際享受待遇的救助對象人數,確保下年度所有救助對象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對救助對象實施門診醫療救助
(一)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的慢性病,門診治療須先到鄉鎮衛生院就診。鄉鎮衛生院對其無法診治的患者提供及時的轉診服務。
(二)救助對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60元的門診救助,具體救助方式由各區縣制定。
三、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困難群眾實施重點救助
為保證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後能及時住院治療,緩解救助對象的“看病難”問題,對救助對象患規定病種住院的,實行大病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額暫定為2000元。
(一)救助對象患癌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腎功能衰竭、突發心、腦血管病、突發上消化道出血、重性精神疾病等大病的,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及本人身份證,到本區縣合作醫療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家屬應在救助對象入院後,及時到所在區縣(或鄉鎮)民政部門領取救助憑證,診治醫院憑救助憑證減收住院費用2000元,並定期與民政部門結算。
救助對象治療結束後,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及時為救助對象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各區縣(鄉鎮)民政部門,年終憑定點醫院開具的大病住院救助金結帳票據,集中到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補償手續。
對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支出較高且影響基本生活的,各區縣仍按原有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出院後醫療救助。
(二)對患大病、重病的農村五保戶除享受門診醫療救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和大病救助外,對其予以重點救助。
(三)對居住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由醫療救助基金負擔其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優撫對象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四)救助對象每人每年只能申請一次大病住院救助,救助對象在市內三級醫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住院救助。自行到非定點(指定)醫院治療的,不享受農村醫療救助待遇。
四、實施“二次救助”最大限度地緩解困難群眾的醫療困難
各涉農區縣每年可根據年終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結餘情況,對因患大病、重病,實際醫療費用支出較大,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對象,進行年度內“二次救助”。救助金額一般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0元。
五、工作要求
各區縣要高度重視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搞好部門協調,完善救助機制,堅持公示制度。同時,對農村醫療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妥善處理、及時解決。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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