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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家在紅橋區浩達公寓一期購得一套二手房,當時原房主說暖氣有幾年欠費,因爲以前供熱不達標,小區都不交,後來達標後他才交了。但他表示這個費用到什麼時間他都認,並給我寫了證明(若以後發生供熱相關費用,由原房主繳納,並簽字按了手印)。
2013年9月27日我去供熱站辦暖氣過戶並繳納今年的取暖費,供熱站說需要原房主繳納2001-2002年和2004-2007年之間拖欠的取暖費用的才能過戶(現供熱站說:以前的供熱站已將債權債務轉到先供熱站了),後來給原房主打電話,結果他不想補交以前的取暖費,致使我現在無法辦理暖氣過戶,而且交暖氣費的話,發票只能開原房主的。按照法律規定,供熱站與前房主簽署供熱協議,欠款主體是前房主,我家並沒有代替前房主繳費的義務,應該供熱站起訴原房主進行追繳,我闡述此此道理,希望能夠重新簽訂供熱協議,並繳納取暖費用,但是遭到供熱站的拒絕,並要我自己維權。求助。。。。我如何維權?我該怎樣維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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