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你好:
我是2011年離的婚,是協議離婚,當時有兩套房產,一套是她的名下(爲教會產),一套是我的名下(爲和平房管局的公產),協議時商定教會產的房屋要賣掉,我倆一人一半;公產的房屋給兒子。目前教會產的房屋一直賣不出去,我現在是下崗,也沒有穩定的工資來源,一直寄住在我父母家,我前妻不讓我回家(她說看到我就堵心)。爲了不造成麻煩,我是否可以申請廉租房或者以後可以買經濟適用房。另外我的戶口一直在教會產房屋所在地(南開區),我的名下的公產房是我兒子的戶口。謝謝你們了。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您名下有房產,則不能申請廉租房或買經濟適用房。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