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由於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我於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未交物業費。現在雙方協商,但對於時效問題有爭議,有可能上庭。
物業合同規定: 每月8日之前交費
物業稱:2012年11月,曾經以EMS發了律師函給我,催繳2008年8月至2012年11月物業費。但是我沒有收到,物業說好像也沒有回執。
問題:
1.我認爲從08年8月9日起,開始計算時效, 對嗎?
2.律師函能否起到中止訴訟時間的作用嗎?
3.如果可以,那2008年8月至2010年11的部分是否超出了訴訟時效呢? 如果超出,法院是否也不予支持
4. 律師函於2012.11催繳的是2008年8月至2012年11月物業費,是否可以視爲“超過訴訟時效送達催款通知”?
靜候您的幫助!謝謝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對。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
2、律師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超過了訴訟時效,但只是喪失了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如果你不以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的話,法院會支持。
4、如果2012年11月以前訴訟時效無中止中斷情況,則分兩個時間段來考慮。2010年11月以前的物業費的請求,是超過訴訟時效的;而2010年11月到2012年11月的物業費的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