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港買了嶺尚花園的房子,樓號爲23號,樓前設計有小區地下車庫入口,交房後,發現開發商給業主門前留的小路不足1.5米寬,已經嚴重影響業主正常出入,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就是宅間小路寬度也應該大於2.5米,收房後,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入口進行封閉改造進一步加高,等於在23號樓門前不足1.5米的地方豎起一道牆,加劇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向開發商投訴要求停止施工,開發商說相關設計經過了政府部門的審批,符合設計規範,投訴至空港規劃局問題仍未解決,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告哪個部門?濱海新區政府還是空港規劃局?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開發商所涉及的項目未經政府部門審批,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若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事項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可以以該政府部門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該部門改正。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