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2005年3月買了9000元記名式國庫券,用的是我父親的名字,近日我母親偶然發現自己應該於2010年3月到期兌付的國庫券忘兌付了,於是到銀行兌付,可銀行說已掛失並於2010粘月兌付了,這是我們去了三次銀行得到的結果,我母親不認可,認爲自己沒有掛失這張國庫券,我研究了銀行給的材料,也發現疑點:掛失單是我父親辦理的,掛失單顯示國債賬號是0061780159000062259,辦理時間是2010年1月,而且,這張國庫券也於2010年3月兌付了,可是我母親手裏想兌付的的國債賬號是0061780109500002321,國庫券掛失會變賬號嗎?這會是同一張國庫券嗎?我們該怎麼辦?請求得到你們的幫助!
尊敬的網友:
您好!
首先,憑證式國庫券都是按照登記的名字來加以確認的,購買人應該是您父親。那麼須其本人可以帶上身份證到原來購買的銀行網點去掛失;跟辦銀行存摺和存單掛失一樣。憑證式國債,始終掛記在你父親的名下。根據一券一號的原則,應該不會出現國庫券重號的現象,建議您要求發券部門做出解釋,並做下一步處理。
感謝您的參與!
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