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交鑰匙後6個月內辦理房產證,如違約,應賠償1%的違約金,至今我已經拿到鑰匙一年了,還是沒有給開購房發票和辦理房產證。請問我能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賠付我違約金嗎?
尊敬的孫延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因此,您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是完全合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