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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孫延傑   提問時間: 2013-03-09 17:54
 標題:購買商品房後開發商沒有按時給辦理房產證
內容:

    我的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交鑰匙後6個月內辦理房產證,如違約,應賠償1%的違約金,至今我已經拿到鑰匙一年了,還是沒有給開購房發票和辦理房產證。請問我能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賠付我違約金嗎?

回覆部門:房地產   回覆時間:2013-03-15 14:56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孫延傑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因此,您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是完全合法的。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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