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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石雲峯 提問時間: 2013-03-07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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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務派遣公司不允許本單位員工去用工單位工作的作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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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現在由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到A單位工作。但是我想從該派遣公司辭職,然後去A單位工作。可是該派遣公司與A單位之間有約定:兩年之內不允許A單位錄用該派遣公司的員工。請問這種約定合法嗎?如果不合法,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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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3-08 15:44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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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石雲峯: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說述情況:法律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A(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作上述約定,如果用工單位A確已錄用你,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隗宙律師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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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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