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婚後財產共同制,即在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的婚後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相關法條詳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離婚時該房產會平均分割。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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