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您好! 我想諮詢江蘇無錫地區出租車買賣政府不同意過戶,買賣方簽訂協議,轉讓出租車所有權,但車輛戶主是沒有過戶的,請問該協議是否有效?若發生交通事故,賣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尊敬的王菱菱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只要買賣協議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該協議一般就是有效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您題中所述的情況,賣方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