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3〕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1月8日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津人社局發〔2011〕5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已經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退休管理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不斷簡化程序,優化流程,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退休資格審覈和養老金標準覈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參保人員的繳費信息並依據退休審覈結果支付基本養老金。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爲我市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休並按月享受養老金。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可以辦理後延退休。後延退休應按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年齡按週歲計算。
第七條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八條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等文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