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飛天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即便房子完不成過戶,鄔某簽訂賣房合同時有欺詐的情形,但因爲房子已經移交給您居住多年,存在事實上的交易,所以一般不會被法院認定爲刑事上的詐騙。
2、本案主要是鄔某不是房主,無權處分(出售)該房產,房屋所有權無法過戶,所以基本維權思路就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的條文,追究鄔某違約的責任。
3、如果您主張解除合同,已經支付的房款、已經花費的房屋裝修費、該房增值的金額(或者現在按同等條件另購房屋的市價與原房款之間的差額)、現在按同等條件裝修的費用與原裝修費用的差價,都是您的損失,可以向鄔某索賠;但是因爲房屋已經入住多年,相應省下來的房租對您來說是收益,損益應當相抵。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從您的損失總額裏減去房租的數額。
4、締約過錯問題。雙方在簽約時,除了鄔某應當盡到如實告知義務,購房人也有核實產權情況的基本注意義務,如雙方各有疏失,那麼法院一般會公平考量各方的過錯程度,按照過錯比例確認各方最終應當承擔的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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