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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金虎 提問時間: 2013-02-28 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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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企業搬遷員工不去是否應給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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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企業坐落紅橋區,即將搬遷至靜海縣。籤合同時,工作地點寫的是天津,且實際工作地點一直是紅橋區的公司地址,此次搬遷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地點?如果員工不願去靜海縣新廠址處工作,企業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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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3-01 20:18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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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金虎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天津,現在企業從紅橋區搬遷到靜海縣,因爲工作地點還是在天津,並沒有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不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企業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無需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旭然律師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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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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