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學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作爲一項人身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我國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律中關於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形式爲公開侮辱及誹謗,且侵權須有侵害後果,即造成一定影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造成一定影響”的判斷依據爲是否造成一方社會評價的降低。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報警通常不能被認爲是以公開的方式,且警方的調查結果並未導致您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則對方行爲將難以被認定爲侵犯名譽權的行爲。
當然,如果對方故意向警方報假警,應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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