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政府網站上看見一個全國人大的新聞發佈會,解釋的和我這種情況差不多應該對我是個有力的證據。請問我如果把它打印下來附上網址提交法院,法院會採納嗎?請指點一下如何作被採納的機率會大些 謝謝
尊敬的劉超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若新聞發佈會的解釋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則不能做爲證據使用。
我國民事審判依據是以法律爲依據,故新聞發佈會的解釋不能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但您可在法庭辯論階段作爲支撐您論點的材料。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歷永剛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