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遷,條件不合理,我們怎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請律師打官司有沒有問題
尊敬的馮永強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故若您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您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委託律師代理,您需要與律師具體協商確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歷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