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羽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另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就上述情況向工商局進行投訴。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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