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女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首先,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無法得知這4800元屬於什麼性質,因此您應該看合同中關於這4800元是如何約定的,在何種情況下這4800元可以返還。
2、其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應該看合同是否及如何約定解除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您可以行使解除權。
3、再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公司的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構成違約的,您可以根據上述第九十四條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如果您通知公司後因公司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您的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4、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單位詐騙的,數額較大是指5萬元以上。”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很多類似的情況,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公司並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意思,並且符合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則涉嫌合同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您可以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旭然律師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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