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學中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您說的承包地被佔用,指得是被國家徵收,那麼《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用的補償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其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另外,如果您是在天津市境內被徵收土地,根據天津市2007年頒佈的《天津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津政發〔2007〕023號)的規定,天津市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標準,按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天津市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津國土房資〔2008〕1087號)執行。具體費用標準您可以按照您土地所在的區縣地點,參照上述兩個標準確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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