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小趙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上述規定並未包含車輛貶值折損,且根據天津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不支持車輛貶損賠償請求。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歷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