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永鏗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所以開發商交付商品房一方面要取得房屋的竣工驗收報告,另一方面要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建議您審查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是否已經滿足。如果您購買的房屋尚未滿足前述的交付條件,您可以拒絕收房;房屋尚未交付,您就無需承擔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如果法定和約定的交房條件已經滿足,由於您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費用如何承擔,應根據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予以確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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