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父親在我10歲的時候與母親離婚(父親是過錯方),之後我奶奶位於浦口道的平房拆遷(平房屬於港務局宿舍),拆遷給了一偏一獨(還是交房費屬公產),之後父親找到我母親想復婚,可是母親沒有同意.又過了一兩年的時間父親又再婚了,對方有一女兒(已改成我父親的姓),現在房本是我父親的名字,現在女方的女兒已成家,可是她的女兒女婿想獨佔我父親的這套房子,我想請教律師我是否有繼承權,如果我想在我父親活着的時候想拿走我應得的那一份可不可以.謝謝!
期待您儘快的回覆!
尊敬的夢夢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故若您的繼姐妹在您父親再婚時已經成年,則不享有對您父親的繼承權。反之,則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您父親有權在有生之年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包括將您父親全部或部分財產贈與給您。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歷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