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8年我認識了一個本村女孩和她相愛了,2002年生下一男孩,當時她年齡不夠,我們沒有能領證結婚,按本土風俗在家請酒,在本地可以說是算是結婚了,2003年她跟人走了,多次找她商量她想帶走小孩,但小孩哭着不願跟她,最後小孩還是跟了我,後來她一直沒來看過小孩,直到現在10年了,她還說不要這小孩了貧什麼問她要護養費!就是有也不給!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她不給有辦法要得到嗎?
由於她在外上班找不到她本人,直接起訴她是否可以?
尊敬的陳忠仁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與孩子的母親並未建立起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您的小孩爲非婚生子女,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孩子的母親需要負擔孩子一定的撫養費。若您與孩子的母親協商不成,您可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故此案若起訴,應是在孩子母親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您無法提供被告具體信息,法院將可能對您提起的訴訟不予立案。故若您有孩子母親的上述信息,您可直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孩子母親給付撫養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 觀典律師事務所歷永剛律師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