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丁冬喜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與公司簽訂的應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鑑於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均認可的,合同到期結束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公司無需給予任何賠償。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如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非因“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與第47條,要求公司根據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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