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蘇紅清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鑑於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們無法判斷您丈夫爲他人提供的擔保類型,您丈夫爲他人提供擔保的種類不同,擔保責任也有所不同:
如您丈夫爲他人提供保證,自保證合同簽訂之日起,保證即生效,但依據您丈夫提供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的實現方式有所不同:(1)如爲一般保證,則您丈夫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應當先起訴債權人,只有在債權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纔可以要求您丈夫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債權人未起訴債務人直接起訴您丈夫的,您有權以您丈夫享有先訴抗辯權爲由,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2)如爲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您丈夫承擔保證責任,這種情況下,如保證合同有效,您丈夫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代債務人償還債務,之後您丈夫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法院查封您的門面房應當是一種保全措施,至於保全是否合法、適當以及最終是否處分門面房,要根據案件審理的結果來決定。建議您認真審查擔保合同,並積極與債務人聯繫,要求其償還債務以減輕您丈夫的擔保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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