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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志海   提問時間: 2013-02-21 09:35
 標題:解除勞動合同
內容:

    我的單位規定年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的工齡計算,我是40小時年假。我向河北區社保局諮詢,應該按照職工的累計工齡計算,我是80小時。我向單位的人事部提出異議,他們不改正,就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我認爲單位損害了我的勞動權益,我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可以,我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回覆部門: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2013-02-21 15:43   是否超時:否

李志海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第三款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建議您與單位友好協商,要求單位依法執行年休假制度,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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