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錢購買房產30%首付+各項雜費。男女雙方自登記之日起共同還房貸。房子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婚後女方先和男方去公證婚前費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同時男方房產再加上女方名字。女方享有30%產權(首付30%+貸款60%一半總計60%都算作男方的產權)女方在該套房產上除了文字約定共同還貸的一半以外,女方還享有什麼權益?比如增值部分的30%,其他的還有什麼是因+了女方名字而享有的。多謝
網友閆女士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問題描述的不是十分清楚,如果男方婚前出資買房,該房產應當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則離婚時,共同還貸則還貸的增值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男方如將該房產的30%贈與給您,則您與男方按份共有該房產。
房屋有貸款未清,一般是無法進行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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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