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6月份進入肯德基工作 ,合同期3年 。於2012年5月份違反公司規定書面警告,2013年2月份同樣違反公司員工手冊書面警告一次!公司以12月之內累計兩次書面警告開除我,我是否能獲得經濟賠償!
尊敬的網民:
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