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3年1月22日上午11點在南開區某郵儲銀行門前的ATM機取款,在離開ATM機時,距離地面有4階臺階,在我下去的時候,因爲臺階多層有冰(照片爲證),且沒有任何防護欄、隔離警戒、提示牌等,造成本人從臺階上滑倒至地面,造成尾1,骶5骨折,醫生建議休息3個月。截止現在,醫藥費3000元,誤工費每月5000元。現在本人提出賠償,郵儲銀行方面雖承認摔傷事實,且有錄像爲證,但就賠償態度曖昧,推脫。
請問.我若訴訟解決此賠償,需要依據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如何進行起訴工作?
尊敬的網民:
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銀行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