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退休職工,在一賣衣服的店鋪打工,因上梯子拿貨物摔傷頭部。住院治療醫藥費用3萬餘,都由個人墊付,與僱主協商不妥,上訴法院。當時只告了老闆。但結果他並不是該店經營者,而是他愛人爲法律上的經營者,結果撤訴了。法官建議全額的醫藥費用應該先社保報銷完畢後,降低個人損失,再上訴其餘自費部分,這樣損失會更小。話是不錯,當初如果我先報銷,原件就沒有了,我立案時如果沒有票據原件的話是無法立案的。我遇到的問題是:
1.如果不報銷用全額醫藥費再上訴老闆娘的話,我能得到全額賠償嗎?
2.怕法院判的還沒報銷多了,可就損失更大了。我現在如何做好呢?
尊敬的網民:
您好!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上海都,根據雙方個自動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您已經退休,再務工與對方形成的是勞務關係,在務工中受到傷害,所產生的損害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僱主主張權利。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