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08年在河北區購買的住房,買時房主說暖氣不欠費,並出示了當年繳費單,後來當我再交費時,供暖站提示前房主已欠了4年暖氣費,供暖站要求我給補交上。但是之前是前房主與供暖站簽訂的合同,主體是前房主,所以我認爲供暖站應該起訴前房主,追繳欠款。
而我從買房後就每年及時繳費,並重新簽訂供暖合同,但今年一戶一循環改造後供暖站停止我家供熱,要我補齊欠費。供熱站讓我自己維權,我聯繫前房主,但已不知去向何方,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問我是否應該替其繳納欠款。
希望能幫忙解答。
尊敬的張增光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熱人逾期不交付供熱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供熱費和違約金的,供熱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熱。
前房東與供熱站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您與供熱站之間的供熱合同法律關係,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前房東未繳納供熱費用的,供熱站應依據其與前房東簽署的《供熱合同》向前房東追償,而不應該因此停止對您的房屋供熱。
建議您與供熱站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您可以選擇向本市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解決,仍不能解決的您還可以選擇向供暖站所在地或者供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2年11月13日
【律師評析】二手房買賣當心供暖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