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
我原是國企的職工,1965年參加工作,1991年因觸犯刑律,被判刑.2005年回到社會,後在民企工作,擔任廠長.該公司給我上了保險,是從1998年補繳的,我1965年-1991年的工齡按原來的規定應算間斷工令也應作爲視同繳費年限,但找了原單位(已破產),沒能解決.請問我如何解決?並求助尊敬的律師.
謝謝!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就您所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問題屬於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政策掌握,建議您到勞動行政部門諮詢。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李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