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在一起一年後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但之前我們剛剛買了一套房子,房子買時是登記的雙方名字,貸款在他名下走公積金貸款,目前房子剛剛交房但是還要過一兩年才能下房產證,我們目前協議離婚因房子產生問題,房子留給他,但是他需給我十萬元作爲補償。目前產生疑問:他認爲房產證還沒下來,房子掛着兩個人的名字,他不可能一次性(或近期)把十萬元全部給我,只肯分幾次,其中最後一次要等房產證下來雙方辦完手續移交後再給,但是我也急於給自己買套房急需錢,請問,雙方離婚協議書籤訂好後,是否一定要等房產證下來辦理過戶後才能真正算對方所有麼?這筆款是否有道理一定要等到那個時候才能付清?我馬上要買的房子算是首套房還是二套房(我名下沒其他房產)?如果對方在最後款付款前不見了,我該怎麼辦?他期間賣房我是否有可能無法發現?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建議上方協商解決,家庭糾紛沒有定論。第一:你有沒有考慮到對方的擔心,錢全部給你了,房子過戶的時候找不到你了,他怎麼辦,房本一直寫着你倆的名字。第二:錢什麼時間給雙方協商,你考慮你的10萬補償的一部分多還是對方的房子值錢些,所以把心放肚子裏,對方不會因爲你的那點錢,不要房子的。第三:根據天津市房管局的慣例,只要是貸過款不論名下有幾套房子再貸款買房就算是二套。不過現在有限購政策,不可能有多套。第四:房子是不會跑的,拿着離婚協議,付款收據直接起訴對方,查封現在的這套房子,錢是少不了你的的。第五:房子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就算是對方拿着房本也是賣不了房子的,況且沒有房本也沒有人敢買。如有需要敬請撥打13034389836進行電話諮。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 程芳律師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