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在醫院做正畸治療,我們每月去醫院看病,醫生把每月治療的情況都記錄在16k印有“病程記錄”的紙上(我們認爲這是病歷),並放在醫院保管,我們沒有病歷。
現在出現問題,我們想複印病歷,但醫院以這是病程記錄而非病歷爲由不讓複印,現在我想諮詢一下,這份資料是算病歷還是算醫生手寫的記錄,是否等同病歷或者就算手寫資料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如同病歷有法律效力,上面有不實或改動的地方,我們是否可以在醫療鑑定或者醫療糾紛中提出,醫院告訴我們鑑定時提出認爲這份資料不實,醫療鑑定就不給我們做,讓我們直接找法院,醫療糾紛只認可這份資料上的內容,是這樣嗎?我們也諮詢了一些部門,有的說不清楚,有的打太極,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我一點也不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冒昧給您寫信,打擾了,希望能儘快得到您的回覆,謝謝。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是正常的病例當事人是可以複印,參閱的。如果不是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具體的是或者是不是,到醫院的醫政科去複印的時候就可以看見全部的病例資料,不在其中的通常認爲就不是病例。如有需要敬請撥打13034389836進行電話諮。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 程芳律師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