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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劉洪傑
提問時間:
2012-10-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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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能否向河南省機電設備總公司請求行政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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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河南省機電設備總公司是國有經營單位,法人,經理按照刑法第93條規定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能否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請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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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2-10-29 16:30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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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建議不要自己在家看法條,容易斷章取義,如果您已經看了國家賠償法,建議您從頭看,看看是不是視同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在買賣或者其他民事活動中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具體的我也沒有辦法回答您,如有需要敬請撥打13034389836進行電話諮。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 程芳律師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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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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