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公公爲聾啞人,因家庭原因接受一公產房屋,房本寫其個人名字。怕被騙,如何能防止其自行或非本人意願變賣此房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或告知其子女。
(備註:該房本公公收在自己手中,與其一起的戶口本上僅有其本人和兒子共2人。)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