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靜海的,我買了一處靜海海鑫園的樓房,最近售樓處通知我領取鑰匙時,卻要求交納一部分費用,否則就不給鑰匙,其中包括:物業費(一年),取暖費(今年),垃圾清理費(一次性),裝修保證金(無論是否裝修一年都後退還),還有就是電錶和水錶的費用。
其中我對裝修保證金還有垃圾清理費有些異議,我現在不裝修也要交,而且每一戶收取2000元,對於我們這個小區來說,可是一筆不小的資金,而且還是一年之後退還,物業公司拿着這麼一大筆錢做什麼呢??
爲什麼裝修完畢之後不退還非要等到1年之後呢???不交納以上的費用物業公司就不給業主鑰匙?!!!我想知道我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呢??他們收取這部分錢是不是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呢??希望律師幫助!!!謝謝!!再次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目前,我國對是否允許收取裝修保證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條例並未規定須繳納什麼費用。
以不交裝修保證金拒絕交付房產的,購房者可以按照房產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