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哥”李立春為救墜樓兒童,接連闖紅燈將孩子第一時間送到醫院救治。孩子安然脫險,而李師傅卻面臨著違章駕駛而帶來的處罰。此事一出,隨即引起廣大網民熱議。因做好事被處罰,顯然不符合常理。就像扶起摔倒老人被起訴一樣,闖紅燈救人而被罰,使“做好事”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會讓更多的人遇到需救助的對象時想幫忙而望而卻步。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執行交通法律法規是為保障公眾的出行安全,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駕車行駛過程中闖紅燈存在著極大的交通隱患,很可能給其他出行人帶來傷害。“闖紅燈救人”從情理上說屬於好人好事,在一條鮮活的生命和交通違規之間選擇其一,相信絕大部分人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救人,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因此,一味地強調違法責任,僵硬地執行法律,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出於“害怕被罰”而收回援助之手。生命安全永遠至高無上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從這個角度來說,“闖紅燈救人”合情而不合法。即使李師傅被罰,那麼用幾百塊錢換來孩子的一條命,這筆賬也算值了。
筆者認為,李立春師傅免於處罰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因此,怎樣處理既可以保證法律的權威,又能使多數人認同是這一事件爭議的關鍵所在。李師傅救人的行為令人感動,事後的處理結果令人關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也作出相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經核實後應當予以消除”。因此一個合理的處置非常重要,怎樣讓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怎樣呵護這些“正能量”纔是我們一直要思考的問題。(文/張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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