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一23歲未婚男青年明知一48歲婦女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其間,男青年認爲他人與該婦女有不正當關係,遂與該婦女合謀將他人掐死。5月2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因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故意殺人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福淵(化名:王昌凡、張小波),男,1980年8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陝西省西鄉縣人。被告人樑國珍(化名:高伍、劉羣),女,1955年2月出生,漢族,文盲,農民,重慶市彭水縣人。兩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1年8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樑國珍於1979年與高某登記結婚,並育有三子。婚後雙方感情不合而分居,但未辦理離婚手續。2003年下半年,23歲的王福淵在明知48歲樑國珍有配偶的情況下,開始與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同年11月,王福淵因懷疑從事收廢品生意的餘華強(綽號:餘四)與樑國珍有不正當關係,加之同餘華強在廢品收購生意中發生矛盾,遂產生殺死餘的念頭,樑國珍對此未予反對。
同月下旬一天傍晚,王福淵夥同樑國珍以收購廢品爲由將餘華強騙至重慶市涪陵區長江與烏江交匯處的江邊,王、餘二人發生廝打,王持竹棒擊打餘頭部致餘倒地後,又用手卡住餘的頸部,樑國珍上前按住餘的雙腳,致餘死亡。爲毀滅罪證,王福淵用繩子將餘華強屍體捆綁後,裝入尼龍口袋,而後王福淵、樑國珍共同將裝有屍體的尼龍口袋拋入長江中。
2003年12月17日,餘華強的屍體在重慶市萬州區燕山鄉長江南岸邊被發現。經法醫檢驗鑑定:死者系生前被他人外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後,王福淵、樑國珍外逃山西等地,並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1年8月3日,二人在山西省陽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證人證言、被告人王福淵、樑國珍的供述與辯解、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樑國珍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王福淵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王福淵、樑國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王福淵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樑國珍辯解她沒有幫助王福淵實施殺人行爲。王福淵的辯護律師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王福淵系激情殺人,其認罪態度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法院酌定從輕處罰。樑國珍的辯護律師提出,公訴機關指控樑國珍幫助王福淵殺人的證據不足。
鑑於案情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除被告人外,其餘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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