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北岸華庭小區坐落於河北區勝利路小樹林。
開發商是原順馳開發商,2009年被香港路勁開發商收購。
2003年開發,2003年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下開始售房。
2005年5月30日入住。
物業公司是開發商指定的下屬的子公司;順馳物業有限公司。
七年都是執行的前期物業公司。
2009年由順馳改名爲雋豐,是延續不是更換。
由於前期物業不作爲,現在我小區於2012年4月24日正式換了新物業。
前期物業在小區服務七年,在小區內,屬於業主資源開發出的收入,前期物業全部劫走。業委會沒有蓋過任何章。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前期物業還賴着不走,說會館、地下車庫、地下人防都是開發商的,又沒有產權證。我們是否可以要回來,請何方聖人能要回來。請指導。
尊敬的李琴香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應當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管理小區,收取相應的物業管理費,並可以通過其他經營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前期物業並未將利用小區資源進行經營收入所得用於物業管理成本投入中,則可以在前期物業合同終止後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會館、地下車庫等確屬於開發商,但在小區物業管理範疇內,屬於物業管理職權所在,則前期物業應當將相關管理工作移交給新的物業公司負責。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