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在天津市漢沽京港國際城買的房子,付了50%的首付款,因爲是外地人不是天津本地人,戶口也不在天津,所以貸款辦理不下來,但是還沒有出限購政策,開發商承諾由他們來幫助辦理貸款,直至2012年初一直沒有辦理下來,結婚了,這房子沒有用上,現在也住不了,要求退房。協調半年一直退三阻四,沒有任何結果。現在我們要開發商全額退款。並承擔我們的半年利息和租房的費用!
尊敬的周林林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描述,因爲現有的政策,導致之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卻無繼續履行,該合同已卻無繼續履行的必要。且該履行不能是由於開發商造成的,您可以請求開發商退款並承擔因其造成合同解除而導致的首付款的利息及半年的租房費用。但需要提醒您注意二年訴訟時效,自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起。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