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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小區入住已經有4、5年了,是經濟適用房,有6層到頂的小磚房也有高層,剛入住的時候物業還不錯,每天有專人負責樓道衛生、門衛保安已經夜間保安巡視做的很到位,隨着入住的時間長了,發現門口保安越來越少以至於發展到現在只有1人,樓道衛生已經沒有人打掃了,公共綠地雜草長的很高也沒有人整理,最近一段時間還發現樓道的門禁和樓道的照明已經全都不亮了,聽鄰居講是因爲物業說收不上物業費,6層到頂的小磚房不給服務,退半年物業費,只爲高層服務,像我這種沒拖欠過物業費的業主有權讓物業繼續爲我們服務嗎?還有就是小區道路由於長期碾壓已經破舊不堪,物業也不爲我們修路。還有物業辦公的地方是一個2層小樓,請問那裏是否屬於業主的公共設施,如果屬於物業將他出租出去得到的收益是否要公示?我們目前沒有業主委員會,如果他繼續不爲小磚房業主服務只爲高層業主服務(高層由於上下樓需要電梯刷卡,所以不能拖欠物業費)我們有權更換物業嗎?
不是我們業主不交物業費(我是不欠物業費的),而是因爲這個物業根本就不作爲、根本就不辦實事,道路碾壓的非常難走、一到下雨就更加泥濘不堪了,多次詢問催促也不修理所以造成了大部分業主的不滿。
請律師幫忙給點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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